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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申八个一律严打涉疫违法犯罪赤峰公 [复制链接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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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型冠状病*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以来,截至2月7日24时,全国31个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)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累计报告,现有确诊病例例,累计治愈出院例,累计死亡例,累计报告确诊病例例,现有疑似病例例。累计追踪到密切接触者人,尚在医学观察的密切接触者人。累计收到港澳台地区通报确诊病例52例。

截至2月8日10时,内蒙古自治区累计报告确诊病例52例,其中赤峰市4例(元宝山区2例、松山区1例已痊愈出院、林西县1例);疑似病例10例,赤峰市2例(元宝山区2例)。

面对复杂严峻的疫情防控形势,赤峰市公安机关紧紧围绕维护社会平安稳定的职责任务,先后出台了《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*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》《关于依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“八个一律”的通告》,依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,为全市人民健康保驾护航。截止2月8日10时,全市公安机关已办理涉疫情违法犯罪案件起,其中刑事案件4起,行*案件起。

在这些涉疫案件中,有3人因涉嫌寻衅滋事、1人因涉嫌诈骗被刑事拘留,其中1人已被逮捕;69人因拒不执行人民*府在紧急状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、命令被行*处罚;19人因寻衅滋事被行*处罚;8人因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被行*处罚;7人因殴打他人案件被行*处罚;7人因阻碍执行职务案件被行*处罚;另有13人分别因扰乱公共秩序、故意损毁公私财物、侮辱他人、谎报案情、*博、哄抬物价被行*处罚。

部分案例

(一)2月5日,姚某某驾车行驶至林西县五十家子村加油站疫情防控检查点时,拒绝出示通行证件,态度蛮横,与检查点值守人员发生争执。被处以行*拘留5日的处罚。

(二)2月4日,翁牛特旗乌敦套海派出所在辖区车某租住的房屋内,将正在*博的关某、王某、张某、冯某、车某五人当场查获,五人均被处以行*拘留12日并处罚款元的处罚,*资予以收缴,*具予以销毁。

(三)近日,新城分局民警发现有人在不足10平方米的车库内进行*博,民警当场销毁了两台用于*博的电动麻将机,并对涉案人员进行处罚。

(四)宁城县张某酒后经过劝返点,拒不配合劝返工作,并对工作人员进行辱骂,宁城县公安局依法对其行*拘留7日并处罚款元。

(五)2月4日下午,宁城县必斯营子派出所将聚众参*的9人当场查获,对利用麻将*博的郭某、曹某、孙某、陈某四人分别处以元罚款的处罚;对以推牌九方式进行*博的谷某、郝某、张某、孙某、姜某五人分别处以行*拘留15日,并处罚款元的处罚。

(六)2月2日晚,李某在红山区昭乌达路某宾馆要求入住,工作人员告知其暂停营业,但李某拒绝离开并持续吵闹。民警到场后向李某解释疫情防控期间相关规定,对其进行劝离,李某拒不配合民警工作,并辱骂民警。2月3日,李某因涉嫌阻碍执行职务被依法行*拘留10日。

(七)2月3日下午,红山区贾营子村暂住人员龚某回其临时住所时,在村口拒绝配合检查登记,并辱骂撕扯工作人员,被红山区公安分局依法给予行*拘留7日的处罚。

(八)2月4日,王某在通过赤峰四中对面胡同防疫工作检查点时,拒不配合工作人员登记检查,辱骂并撕扯工作人员,被红山区公安分局依法给予行*拘留5日的处罚。

(九)2月4日,红山区三眼井村居民李某在驾车准备回住所时,拒不出示出入证,拒不配合检查登记,并将工作人员打伤。被红山区公安分局依法给予行*拘留10日并处罚款元的处罚。

(十)2月5日,池某驾车通过红山区怡康家园小区新型冠状病*防控点时拒不出示出入证,拒不配合“疫情防控员”工作,并推搡及抢夺工作人员手里的手机,被红山区公安分局依法给予行*拘留5日的处罚。

为有效应对当前形势,坚决防止疫情扩散蔓延,赤峰市公安局重申“八个一律”,提醒广大群众切实遵守紧急状态下的各项命令,杜绝阻碍疫情防控工作的一切行为!

关于依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“八个一律”的通告

为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工作,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,切实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,赤峰市公安机关将对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实行“八个一律”,坚决依法从严从重“零容忍”打击处理,现通告如下:

一、明知已感染或可能感染新型冠状病*,仍进入公共场所或者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,一律行*处罚;构成犯罪的,一律追究刑事责任。

二、恶意编造、传播虚假信息的,一律行*处罚;构成犯罪的,一律追究刑事责任。

三、拒不配合疫情防控检查点和公共场所实施体温检测、人员核查等防疫措施的,一律行*处罚;构成犯罪的,一律追究刑事责任。

四、伤害、威胁、侮辱人民警察、医疗救护等工作人员的,一律行*处罚;构成犯罪的,一律追究刑事责任。

五、以销售口罩、防护服、“特效药”等防治防护物资为名实施诈骗的,一律行*处罚;构成犯罪的,一律追究刑事责任。

六、违反国家规定,囤积居奇、哄抬物价、牟取暴利,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,一律追究刑事责任。

七、生产、销售伪劣口罩、防护服、消*液等防护用品及防治传染病的假药、劣药,情节严重的,一律追究刑事责任。

八、*员干部、国家工作人员实施上述违法犯罪行为,一律从严处理,处理结果一律通报纪检监察、组织人事部门。

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,请广大群众积极举报相关线索,举报。

赤峰市公安局

年2月3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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